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4月23日

凯里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 凯法)4月15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起案件为凯里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凯里市某小区家中饮酒时,因楼下母婴店做产品推销活动,声音嘈杂,被告人潘某某顿感烦躁,便将自己饮酒用的平底玻璃杯从四楼家中扔出窗外,砸到位于楼下的被害人赵某某,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高楼抛物、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现象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进一步通过立法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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