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年成:
本院受理原告吴治伟诉被告潘年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01民初177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7700元人民币,并支付2018年12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1963.5元人民币;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相关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7日15时00分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3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