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成:
原告凯里市赫美家居加工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赫美家居加工厂货款16673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18673元;并以16673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0元,由被告张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 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