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5月11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田 菊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先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629民初198号。原告诉称:与你于2003年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05年8月23日到剑河县岑松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二子女。原告与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双方于2017年8月分居至今,两人长期分居达三年多,特此向法院起诉:1、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你离婚;2、婚生子张良海、婚生女张佳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至18周岁;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告偿还;4、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小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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