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崇洪:
原告杨启文、杨再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杨启文、杨再军车辆停运期间的承包租金(台班费)、生活费及收入等,共计 16443 元。二、驳回原告杨启文、杨再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310元,由原告杨启文、杨再军负担3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顾崇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