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苑广阔
一些大学生利用暑假打短工,但由于缺少劳动合同保护等原因,权益遭遇“缩水”现象时有发生。律师提醒,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提供不定期劳务,尽管不以就业为目的,但仍受《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7月7日《工人日报》)
暑期工由于用工形式上的特点,也意味着更容易遭遇被欠薪、无福利等合法权益遭受“缺斤少两”的问题。而且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暑期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在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维权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难题。这就需要暑期工在和一些用人单位确立雇佣关系之前,还是要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便于日后发生纠纷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暑期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但仍然受到国家《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暑期工,在雇佣关系中所存在的薪资标准、福利待遇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害的赔偿等等问题,都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暑期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雇佣双方的纠纷和矛盾。
这意味着,对于雇佣暑期工的用人单位来说,不能觉得自己雇佣的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暑期工,就可以肆意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站在暑期工的角度,则要有意识地保留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就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索赔为例,劳动者要及时留存所有就医的发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并搜集所有关于工资支付的证据,还要尽早与受伤时在场人员通过录音或书面证明方式还原受伤过程。同时劳动者要及时与公司或个人雇主协商赔偿事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