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庆国(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窝田村三组村民):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和必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5000 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2)黔2622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已定于2022年9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二楼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