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对涉案扣留的各类车辆共649辆均已超过法定期限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报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作强制报废处理,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子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相关车主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携带本人及车辆有效凭证到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逾期不来办理的,依法没收作强制报废处理。
限期处理车辆信息详见雷山县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及“雷山交警”微信公众号
咨询及联系电话:0855-3336881
地点:雷山县丹江镇马颈坳33号(雷山县第二中学旁)
特此公告
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