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杰:
本院受理(2022)黔 2622 民初 475 号原告黄平振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卓敏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及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汪杰所欠原告贷款本息306589 元(此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按月息一次还本,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5.99‰的月利率计算,期限 14 个月,该笔贷款自2022年1月21 日至今未归还贷款利息,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5月 10 日共计 110 天,尚欠利息 6589 元。综上所述共计本息306589元);并计收从2022年5月10日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卓敏履行共同借款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2年9月15 日9时00 分在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大楼三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