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徐业常 王瑞志
侗族款约,简称“侗款”,是侗族人民进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有效方式。千百年来,侗族人民与周边汉族、苗族、瑶族、壮族、布依族、水族等兄弟民族和睦相处,形成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社会和谐、生态优美、民族文化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侗款”是侗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组织结构的一块活化石,它在构建侗族和谐社会中起到了教育的辅助作用,是侗族和谐文化代代传承的“法律保障”。“侗款”维系着整个侗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一部在侗乡流传千年的“民法典”。
“款”是侗族对自己一种民间自然习惯法则的称呼,是一种村寨与村寨之间的联盟组织,也是一种民间自治和地缘性组织。组织由款首、款脚(传号令者)、款众(军)、款坪、款牌、款约、款判等构成。县内侗区如古邦、水口、雷洞、南江一带的“四脚牛”款,肇兴、皮林等一带的“六洞”款,高进、流芳一带的“天甫洞”款及“天甫六洞合款”等,均属于“款”组织。
“侗款”在侗语里叫合款,既指侗族社会独特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形式,又指以款约为核心的各种款词。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主要有三种流传方式,即口头背诵、书面传抄和石刻碑文。
“侗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具有特定的文化要素和运作形式。各个村寨推选寨老,寨老中推选小款首,小款首中推选大款首,款首必须为人正直、见多识广、德高望重。“款”的传号令者被称为款脚,“款”内无常设机构,也无专职人员,款脚为兼职,负责送信召集、看守鼓楼等。“款”的武装力量为款军,由各村青壮年组成。款的集会场所为款坪,有的设在鼓楼坪上,有的设在离村不远的平地上。
黎平侗款碑之一——纪堂“侗款碑”,现立于肇兴镇纪堂侗寨。青石质,上部和右下角残缺,残高90厘米,宽64厘米。碑文内容摘要:违者,送官治罪。偷杉、茶、木柴、棉花一切,每项罚款八千八百文。又赔猪肉七十二斤、鱼十五斤、酒廿四斤,并房族猪肉百斤。父母归,女婿、娘家,至送丧猪肉十斤、饭五包、鱼五吊。以上等条,倘有违抗不遵者,公罚钱十二千文(2012年6月28日拓)。为使碑文内容完整,释文时,依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文物志》所载,将缺失文字补齐。
按照规模来分,“款”组织分小款、大款和特大款。小款指的是以村寨为社区的“内部管理”组织,具有明显的血缘内涵,负责以盟誓的款条款规规范房族内部、村寨内部的过激行为,排解内部纠纷,维护房族和村寨的秩序,确保族群和谐相处。大款指的是村寨与村寨之间的结盟组织,往往以流域、山系为单位,系地缘单位。清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在竹坪成立的“十洞十三寨”便是典型的大款。特大款则是由数十个大款联合、几乎涵盖全民族的组织,又叫联合款。特大款是侗族款组织的最高形式,有“头在古州,尾在柳州”之称。大款和联合款的款首由各大款的款首联合组成,没有首长、王者,正如侗族学者邓敏文说的那样,是“没有国王的王国”。
黎平的“十洞款会”,由竹坪、岩洞、新洞等十三个村寨联合组成,每年秋季由一个村寨做东轮流举行联谊活动。活动的内容主要有祭祀“萨岁”、议定和宣布款约、习俗改革、大歌比赛、侗戏表演、斗牛、摔跤比赛等。议定和宣布款约是最主要的内容,款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问题。
侗族“讲款”指的是讲侗族的款约,又称“理款”。举行“讲款”活动期间,往往是解决“款”内外各种纠纷的时候。为了调解纠纷,劝和家庭,劝善规恶,解人哀愁,“理款”应运而生。由于“侗款”的强大习惯势力,侗族在新中国成立前还保留着很多原始公社的遗风,维护民族尊严,遵守“侗款”中“坏事不进官衙”的信条。有什么事,都不去找统治者强加于侗族头上的行政官吏,而是诉之于群众公认的“理老”。“理老”多是寨里德高望重、精明能干、办事公正并熟悉“理词”的老人。“理老”往往能运用“理款”打动人心,使矛盾双方消除隔阂,重归于好;使愁人忧伤顿除、怒人转怒为喜、坏人改恶从善。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央和地方政权的建立,“侗款”制度失去了其原有的生存空间,各级“款”组织也被乡镇人民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取代。但是,“侗款”制度及其核心的“款文化”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们在侗族社会长期存在,并对社会成员有着极强的约束力,对规范行为、调解纠纷、凝聚民族感情有着重要作用,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起着积极作用,仍然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