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8月30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训飞: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德武、刘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解德武、刘训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645.53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一笔借款的借据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罚息、复利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信贷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二、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22号富源天地A栋6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 201502602号)的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 30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0 元、公告费400元,共计 16870 元,由被告解德武、刘训飞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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