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荣:
本院受理原告龙通武与被告何斌、吴寿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 2622民初4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斌、吴寿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连带向原告龙通武支付劳务费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何斌、吴寿荣负担;公告费 400 元,由被告吴寿荣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