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庆国(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窝田村坛子窑组村民):
本院受理原告和必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2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潘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和必毅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均由被告潘庆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