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天华惠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跃兰):
本局于 2022 年 2月 18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黔东南邮罚〔2022〕12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本局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催告书,现依法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潘中贵,联系电话: 0855-8265906。
黔东南州邮政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