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11月1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虹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与你和被告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 2601 民初 98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与被告潘虹宇、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于 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5202012015001383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潘虹宇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截至2021年6月1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77440.01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747.02元。被告潘虹宇并按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对被告潘虹宇的借款抵押物即位于凯里市滨江大道17号华恺尚城3栋15层15-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处置该房屋时所得款项应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的借款本息;四、被告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告潘虹宇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虹宇、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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