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予涵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12月28日《中国妇女报》)
当下,就业歧视现象在职场中可谓屡见不鲜,有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等五花八门。最近,职场上甚至出现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现象,着实让人无语。毫无疑问,种种就业歧视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就业公平,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踩踏了法律红线。
消除就业歧视,无疑需要法治“亮剑”。事实上,为促进就业公平,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均有涉及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实施就业歧视,受害人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明里暗里的就业歧视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因,一方面是就业市场供需关系不均衡,用人单位拥有较大话语权,求职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法律法规达不到惩戒的作用,形成不了威慑力。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反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但认定标准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既缺乏明确且强有力的执法主体,也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惩戒措施,违法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不明晰,一些被拒之门外的受害者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但考虑到个人维权成本太高,只好作罢。
笔者以为,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破坏公平正义,绝不能听之任之。各职能部门必须要重拳出击,加强联动执法,用法治利剑整治,让破坏就业公平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每位劳动者获得公平就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