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3年01月18日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丁粮柯 钱周伟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是,“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须继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强化法律执行和社会参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转化为社会主要矛盾。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必须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通过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促进二者协调发展。一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人类生产生活不应也不能以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二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保护和发展之间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并不意味着放弃经济社会发展,而是强调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三是正确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攀升和生产消费能力快速增长,较高污染和消耗排放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必须立足长远,深入领会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时代意义,自觉纠正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观念和错误认知。四是正确处理国内与国际的关系问题,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携手在碳排放权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

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仍需持续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加快补齐重点领域立法短板,以良法促进善治。

一是加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当前,国家加速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立法的重要性充分凸显。规范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行为需要建立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之上,应当加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明确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关系和具体制度衔接规定,化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体系不协调等难题,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产权法治保障。

二是加快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在法律层面确定生态空间范围和用途,在具体规划编制中约束、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行为。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当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进一步统筹立法工作,加强顶层设计,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法治保障。一方面要理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与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关系。国土空间保护建立在国家与地方不同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之上,国土空间规划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梳理消除过去不同规划遗留的信息内容冲突等问题。

三是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立法。土地、水资源、林地草原、矿产能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节约,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水法》《节约能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点领域立法已基本完成,但并非无暇可酌。矿产资源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化资源化配置方面仍显滞后,要顺应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加快《矿产资源法》修订。要进一步补强法律制度在部门监管职责、耕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内容等方面的弱项,防止《耕地保护法》这一基本法过度滞后于《黑土地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单项立法。要进一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专项立法,补足立法短板,防止立法滞后于实践,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自然保护地立法。顺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国业已制定实施三十余部单行法律,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各个方面,同时也存在着立法碎片化、部分法律规定互相掣肘等短板弱项。立足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我国现已设立5个国家公园、数量众多的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顺应新阶段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监管需要,应加快自然保护地立法,补齐自然保护地基本立法滞后这一短板。

强化法律执行和社会参与

强化法律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一方面要强化行政部门履职尽责,坚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细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完善审计指标、计算规则,促进离任审计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另一方面,重在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保障,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作用,有力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群众、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首先是要加大生态文明法治宣传,通过多种传播渠道让群众知法懂法,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其次是要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后是要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工作公开度与透明度,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意见建议,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同心同力同行,共建共治共享。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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