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3年04月20日

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送达第0006号、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大队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对凯里市惠家谊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谌孙武,地址:凯里市环城西门街长龙公寓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AJRMK15M)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为凯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6号、凯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7号,因无法与凯里市惠家谊百货店的经营者谌孙武取得联系,依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大队决定依法向上述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凯里市惠家谊百货店(经营者:谌孙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大队作出给予谌孙武经营的凯里市惠家谊百货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谌孙武经营的凯里市惠家谊百货店存在在超市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使用液化石油气烧肉,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第8.3.6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作出给予谌孙武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凯里市惠家谊百货店经营者谌孙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大队现对经营者谌孙武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谌孙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凯里市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黔东南州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凯里市金山大道南侧11号

联系电话:0855-8251425

特此公告

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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