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3年05月24日

民间传统契约文化是黔东南和谐社会构建的精神基石

□ 李家禄

中国被视为传统人伦社会,与西方的契约社会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随着时代发展,现代中国社会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将由重视人伦传统转向重视现代契约关系,最终将建成现代法制社会。法学者有言,当下中国社会缺乏契约精神,属于有法律而缺乏法制精神的社会。黔东南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一直被误认为荒蛮之地,自然被认为缺乏契约精神。直到锦屏文书的出现,才揭开了黔东南契约文化神秘的面纱。

锦屏文书是由外来木商带进来的,为什么能够迅速在黔东南民族民间得以根植蔓延呢?说明黔东南民族民间承载和嫁接契约文化的精神土壤,也说明自成体系的民族文化一般都包含着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该族群必须共同遵守的道德文化,这就是民间契约。这种民间契约文化与主流的人伦精神并立而行,成为支撑少数民族和谐社会结构的两大基石。

一、黔东南民间契约的社会表现形态

一般而言,民间契约文化既有显性的表现,更多是以道德要求的方式隐性存在,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歌词中,成为民族文化与精神内涵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一) 民间契约的隐性表现形态。

少数民族契约的隐性表现形态是一种最为自然的存在方式和文化形态。一种是以自然生长的方式,对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一种是根据某种生活所需,共同约定而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前者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后者被赋予了某种强权力量维持其必要的权威性。

1、自然天成的隐性道德规范。维系族群稳定的主要依靠道德,它是族群对于个体行为的要求,或者必须遵守的礼仪。我们认为,构成道德的核心内涵就是民间契约。特征就是“约”:口头之约或者心灵之约。大体有几种社会表现形态:一是存在于民间故事中的榜样暗示。民间故事中的丰富人物形象,提供了道德榜样和行为示范。一旦它所确定的思想导向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它就演变成为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存在于民间歌谣的道德教化。“饭养命,歌养心”“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歌谣的道德教化从娃娃开始,在火塘边风景树旁、鼓楼堂上风雨桥下,都成为民间文化传播和道德教化的场所。苗族有专门用于社会教育和道德教化的“贾理”。贾理具有哲学宗教、法理精神和人伦道德三位一体的文化特征,贾理是苗族最神圣的精神文化大法典。侗族孩子在一起唱大歌,通过大歌等的熏陶教化,从小养成了和谐相处的道德行为方式,侗族大歌也因此被称为“和谐文化”范本。三是长辈的示范与教育。黔东南少数民族特别注重通过自身的影响来教育孩子。无论对长辈,兄弟姐妹和邻里,对亲戚朋友,各有不同的礼仪。使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行为规范得以延续和继承。也是对行为契约的因袭与维持。四是宗教信仰或迷信活动的惩戒警示。黔东南少数民族属于楚文化区域,受巫文化影响很深。鬼神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或通过宗教仪式,对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的道德教化,使人们受到传统礼仪教育;或借助自然现象,赋予某种道德教化和行为暗示,提醒人们。

2、人为加工的隐性村规民约。凡共同约定的东西皆成为显性的文化形态,特别是对于人们的行为有约束力的东西。“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史记。高祖本纪第八》),此后,这种口头约法即成为显性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典样本。苗侗等民族为了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经常出现这样具有法律内涵的条款、约定。

一是民间款约。款组织是黔东南最为常见的组织形态,它以议款的方式,将某种相互关联(主要是利益)的村寨结成利益同盟或统一阵线,遵守共同约定的组织规则。“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反款约的村民,一般采取两种裁决方式:神判和人判。神判是指在不能掌握明确的证据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或者由谁来承担责任。人判是由款首或寨佬,依据款约议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这类民间裁决类似于现在的法庭审判。

二是民间榔规。苗族以“议榔”为核心的制度文化指的是社会控制制度。“议榔”是苗语“构榔”的音译,意为“集中起来制定规矩”,是苗族社会中一种以地域为基础、在一定地域内由村寨首领共同议定规约、通过杀牛祭祖后使之演化上升为 “神”的意志,由“神”的力量对“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社会控制的一种社会制度。一般由同一地域的数个或数十个村寨组成。“榔”内有“榔头”“理老”和“祭师”三类首领人物。“榔头”主要负责主持召开全榔成员大会,议定和修改“榔规榔约”,处置违背“榔规榔约”的人和事,对外宣战等事宜的首领。“理老”主要职责是根据《贾》和古理古规议定“榔规榔约”,依据“榔规榔约”“审判”和“裁决”违背的人和事及调解各种纠纷。祭师即巫师,主持“榔”内的祭祀活动和“神判”等活动。解放后修改的款约或榔规,已用文字作了记载,变成显性的规约。但解放前的款约榔规,绝大部分以口头约定、或民间歌谣的方式存在,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核心特质。

(二)民间契约的显性表现形态。

个人修养等约定主要表现为隐性形态,对社会规则的共同遵守,必然表现为一种显性的形态。

1、草标号记。生活中人们常把某种事物打上标记,或号记,表明对权属的确认。在某种组织相对低级、管理相对原始的社会,标记或号记,往往成为人们确定某种事物权属的重要标志。这种标与号原始古朴,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我们把它归结为一种显性的形态。当遇到某种不能确定权属的物产时,只要打上一个标记,比较普遍的是草标。如路遇大型的肉食、野生的瓜果,还有涨水后塘里的鱼等,打上草标即确定权属,其他人不能再染指。

2、刻记立约。刻记的约定与草标有着同样效用,只是针对的对象不同。草标较常用于临时性的,刻记为约主要是针对土地等方面。开发早期,对土地的权属宣告往往以比较粗放的方式,一般以河流、水沟、山脊等为分界线,这是自然的分界状态。随着人口的增加,家里要分火塘(即分家),土地和山林又会划为不同的属主,不能再以原始的界线为依据了,必须堆土或立石为界,以明确权属。老百姓将这种分界叫界际,或界碑。还有就是阴地和屋基地,请风水先生看过后选择恰当的时辰动土,就等于向其他人宣告了基地属主。刻记为号有时还用在其它被最先发现、又一时无法带走的物产、倒掉的古木、干枯的树等,发现者用草标记或者用斧子刻号为记,皆表明这一特定物产的权属。

(三)民间契约的接纳、融合与吸收。

1、立碑告示。告示的社会效用等于插草标为号等,只是形式上对汉文化的吸纳与融合,内容上更为具体明确,时间上更为持久。清水江岸著名的村寨三门塘,全村共立有二百七十余块石碑,被称为碑林村寨。有些碑也反映了一定的契约内容:一是权属碑。界碑、或坟碑,即属于此性质。二是告示。三门塘一村组路口,立有一块民国时期的防火告示碑,碑的内容陈述村寨较大,要求居民注意用火安全,谨防火灾。三是乡规民约告示。过去的乡规民约,如款约、议榔等约规内容,都由村民口头记事得以承传下来。随着石碑告示等外来承载形式的传入,人们开始将约刻于石碑之上。立碑为约是对外来契约形式的吸收与接纳。

2、契约文书。对锦屏文书,学界的研究成果勿需赘述,笔者所接触的契约文书主要有几类:一是“分关”。即分家契约。这是清水江流域苗侗村落最为常见的契约文书。兄弟长大分火塘,请来寨佬和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出席见证,将家里所有的房屋、田土、山林等财产逐一分割,立据为凭,签字画押留存。二是契约文书。契约文书常见的有地契,包括前面所言继承、交易、赠予等方面的契约,构成了锦屏契约文书的核心内容。它是清水江流域商品交易和木材贩运的历史见证,也是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与其他民族交流与融合的历史见证。随着对锦屏契约文书研究的不断扩展,契约文书已超越合同的内涵,成为一种形式上具有黔东南民族民间文化特色,内容博大精深的文化类型。

3、法律文书。解放后,黔东南纳入国家法律管理范畴,少数民族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管理类型已被现代国家法律制度所取代,原有的管理模式已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有限作用,款约、契约文书等也被法律文书所取代。黔东南民族民间契约文化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功能与作用,并没有完全消失,精神内核已融入现代法制体系,其形式则基本上被法律文书所取代,只能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部分而留存。

二、黔东南民间契约文化的保障机制

旧时代,黔东南尚未服王化,国家强制力尚未完全到达的时代,依靠什么来保障民间契约得到遵守、使其在调节社会生活中起着巨大的功用呢?

一是民间道德力量。对于草标和号记,遵守这些比较原始、简单的契约行为,必须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尊、道德自省、道德自律才能完成。当然,人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道德评价,主要依赖于家族亲情,或者对于遵守这一约定所付出的代价的考量来维持。假如有人践踏约定,人们会借助集体的力量,或将其驱逐出村寨,或以家法处置之。

二是神灵的力量。神灵的力量被分成两个部分:无形的力量,即道德力量。神灵的力量被家长、寨佬从小灌输于人们脑海里,随伴着他们一同成长。这是鬼神的隐性精神控制与约束力;有形的力量,即神借助于现实力量来完成。神的力量来自于外界强行赋予的力量,即长者、寨佬、款首和榔头等,以神灵名义对犯事者直接进行处罚。款约中有神判,借助神的名义与力量,组成法庭,进行神判。议榔组织有祭师,专门负责主持神判,类似于法庭审判。体惩:鞭打砍手砍脚或沉潭等方式。处罚:主要是罚款。苗族侗族村寨至今仍执行“三个一百二”,即一百二十斤米,一百二十斤酒,一百二十斤肉。由受处罚者拿来供全寨人大吃大喝,或罚修桥补路等。这就带有世俗法律的性质了。

三是世俗社会的力量。由于黔东南改土归流后,带来了王权制度的影响,一是来自传统内部管理力量。即理老、寨佬等,依靠王权的力量,继续行使其管理的职能,不再单纯地依赖于神灵赐与的权威和力量。二是外部强行赋予的力量。主要就是王权对自然管理模式的切入,使封建王法逐渐发挥作用,逐渐取代民间自然神的权威,成为影响和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这时,民间契约虽然还在发挥作用,但已由调整人们的自然行为,转而融入国家法律制度,与其一起共同调整社会秩序,其影响力和文化内涵已大不相同。

三、黔东南民间契约精神的文化基础及作用

契约精神体现为族群长期凝聚而成的文化,是精神需求的重要表现。

1、契约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基石。苗侗等民族没有文字,依靠口口相传建立了自成体系的本民族文化,构建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和道德体系,在保持个体高度精神自由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对自然保持着爱与敬畏。这可归结为一种自然天成的道德约束,即一种无所不在的道德自律与他律。我们认为,这种由原始自然的契约精神而构建的和谐社会样本,至今仍然具有范式意义。

2、民间契约维系着自给自足的社会物质基础。人们普遍认为契约精神是商品社会的思想基础。契约精神起源于物物交换,到商品社会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与强化,进而向社会公权领域拓展,成为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历史上黔东南少数民族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物物交换或者简单的商品交换业已存在,因而,契约精神已然在维系自由平等交易过程中产生,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契约精神成为社会稳定的强力保障。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黔东南少数民族处于封建统治架构之外,基本上属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会关系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形成相对独立社会体系。当今,少数民族村寨,寨老在社会管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了家庭、家族、村寨、族群等层级分明的管教和约束制度,每个层级约束的方式虽然作用不同,处理的方式和手段也各不相同,但其中一个共同的东西就是道德与社会规则,也就是共同的约定,即乡规民约,也就是社会契约。

黔东南境内居住着以苗侗民族为主体的十三个民族,创造了多民族和谐相处的典型范式,独具特色的民间契约文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繁荣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和弘扬民族民间契约文化,对于促进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作者单位:中共黔东南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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