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静 顾明)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会对路面造成损害,还会影响道路安全,占用公共空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且是违反《公路法》的行为。6月9日上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国省干线G551K158+600时,发现有村民正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弃土,占用部分公路路面,弃土占据公路长约50多米,不仅污染了路面,影响了路容路貌,对道路通行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迅速进行查处,第一时间予以清除。
据悉,该路段周边有很多大型企业,车流量大,路边弃土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执法人员没有丝毫怠慢,立即找到当事人赵某,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为了图方便,擅自就近将弃土倾倒在公路上,执法人员指其倾倒弃土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本着劝导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公路法律法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当事人表示十分理解,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马上安排人员清理弃土,截至中午12点45分,污染路段恢复干净整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以排除。
随后,执法人员在临近辖区路段开展相关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法制宣传单,面对面讲解相关案例,让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了解更多的公路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沿线村民懂法、守法、爱路、护路的安全意识。
下一步,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一大队将继续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同时加强开展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及时查处各类涉路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执法人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