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袁永江) 6月16日,由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台江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的一起盗窃案件在台江县南宫镇交宫村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被裁定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为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切实提升社矫对象法治意识,该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社矫对象及其家属共计100余人参加旁听。
庭审的两名被告人周某荣、周某成,2021年11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2年12月,周某荣、周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庭审中,两名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悔不当初,同时现身说法,告诫所有在场人员,要珍惜缓刑考验机会,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易犯的赌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及失火罪、非法狩猎罪等犯罪形式、违法行为后果进行分析讲解,并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要遵规守纪,配合教育矫正。
此次庭审,达到了“公诉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切实推动台江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走深走实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此,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