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3年09月15日

规范“电子警察”,关键是规避“以罚代管”

○ 汪昌莲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每周公布的本市新增“电子警察”的数量和点位,引起市民关注和讨论。不仅是上海,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多个城市都在增设“电子警察”。但是,越来越多的“电子警察”使得交通管理者过于依赖技术,以及可能存在“以罚代管”,引发公众关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对“电子警察”的监管曾存在空白和盲区,导致乱象滋生。(9月13日《解放日报》)

不可否认,“电子警察”能较好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也大幅降低了交通事故率。问题是,越来越多的“电子警察”,使得交通管理者过于依赖技术,以及可能存在“以罚代管”。近日,有专家按交通罚款总额与汽车保有量粗略估算,发现我国平均每辆车收到高达千元的罚单。社会多方呼吁,当务之急是规范“电子警察”、黄色禁停线、公共车位等科学设置,杜绝外部利益链条延伸,同时交通罚款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真正回归交通罚款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不能“以罚代管”。

众所周知,罚款本是通过经济手段,来震慑和惩戒违法违规者,从而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的根本目的。然而,交管部门大兴“执罚经济”,等于可以“花钱买违法”,实际上等于纵容了交通违法行为,其背后引发和潜伏着多少交通事故,就可想而知了。

换言之,尽管“电子警察”实现了高效处罚,却并未完成高效教育。将“电子警察”视作处罚工具,而无视道路状况、路设缺陷等因素,无疑背离了用科技赋能交通安全管理的初衷。因此,规范“电子警察”,关键是规避“以罚代管”。要规范“电子警察”的辅助执法行为,首先要有法可依。2021年修订的新版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设立“电子警察”需要遵循法治化的要求,关键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其设置与公开、相关证据的固定与审核、执法程序等应当遵守规范,受到约束。各地交管部门应反躬自省,摒弃“执罚经济”,维护好执法为民的崭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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