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3年10月09日

对过期食品的监管不能“过期”

○ 汪昌莲

众所周知,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对保质期有着特别的要求。应当建立一个严格的过期产品回收机制。当然,有关部门确实建立了这个机制。但一些食品企业和商家在执行上存在偏差,习惯于将“临界食品”、甚至过期食品当“合格产品”销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黑龙江尚志市帽儿山景区山上4号仓买店,居然将过期的方便面等食品销售给游客。尽管店家已被执法部门处罚,但却难以消除公众的质疑:难道对过期食品的监管,只能依赖消费者举报?

据了解,将已过期的食品销毁,是国外商家的惯常做法。英国《食品安全法》条例非常严厉,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就会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内的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最高会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部门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而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地方管理当局管辖。

可见,商家售卖过期食品被处罚,警示有关部门:对过期食品的监管不能“过期”。换言之,有关部门监管薄弱、无良商家利益至上等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反观国外,他们之所以能做到对过期食品的严格监管,除了有一整套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程序保障外,所有食品行业都本着“健康至上”的原则,在保障体系里“按常规出牌”,这显然值得管理部门和食品企业好好借鉴一下。比如,探索建立食品生产日期监督和过期食品召回管理机制;同时,完善违法食品“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禁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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