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3年11月11日

直播间“电商捧哏” 别演成欺骗消费者的“相声”

○ 汪昌莲

“双11”临近,直播购物的竞争方式五花八门。除了邀请明星助阵、“低价抢客”之外,短视频平台还出现一种“电商捧哏”的角色。他们是电商直播间里带动用户激情下单的“气氛组”,营造出直播间“人流涌动”的氛围,并搭帮吆喝卖货。有人认为,这是行业细分更加专业化的表现;也有人认为,这些都是套路满满的设计。“电商捧哏”等直播现象是否合法合规?(11月9日极目新闻)

近日,在电商直播间里带动用户下单的带货控场“气氛组”登上热搜,被网友称为“电商捧哏”。一时间,这个主播背后的职业成为大家眼中的“新风口”。除了铺垫氛围、把控节奏外,很多“电商捧哏”的重要作用就是“逼单”。一些“电商捧哏”在给主播搭腔的同时,还要操作多台手机,给用户制造一种很多人在抢购、“手慢无”的紧张感,有的还会在评论区疯狂刷弹幕,显示的库存量、销量等数字往往并不真实。然而,如果“电商捧哏”营造出的不真实的疯抢氛围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其做出不理性的购买选择,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

可见,直播间“电商捧哏”,不能演成欺骗消费者的“相声”。电商直播间并非法外之地,获取流量同样要守底线。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纯粹分享和广告营销的边界,对广告营销行为的界定范围可适当扩大,“电商捧哏”在涉及商业合作时,有付费形式的一般可以界定为广告营销行为,以更好地规范电商直播平台和“电商捧哏”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电商平台的监管,对于虚假宣传促销行为,首先对涉事电商平台进行“屏蔽”,对“电商捧哏”虚拟出来的“业绩”进行清空。

特别是,对于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电商平台及“电商捧哏”,一律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屡教不改者,轻则实施经济重罚,重则责令其退出电商运营及网上营销,永远限制进入。此外,对于“电商捧哏”,一旦发现其存在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处罚,并实行限期从业禁止。特别是,针对电商直播行业,应及时出台高位阶、制裁措施全面的专门性法律或司法解释。此外,直播平台也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在进入直播间时警惕“电商捧哏”,理性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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