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生效,对于肉类、海鲜、蔬菜等用的“生鲜灯”将全面禁止。违规使用者最高罚3万元。近日,常去浙江杭州西湖区东山农贸市场的程女士发现,二楼生鲜区原本令人眼晕的红色调生鲜灯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白色日光灯。(11月19日新华网)
经常逛街市的民众,可能会有这样的体会,在菜市场买的新鲜肉类拿到家后,没过多久,感觉就不那么“新鲜”了。那是因为商户给食材开了“美颜灯”,也就是所谓的“生鲜灯”。原本发白的猪肉,经暖红色灯光照射,变得红润鲜嫩……“生鲜灯”的滥用让消费者产生错觉,进而买到不新鲜或不合格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生鲜食品摊位上的“生鲜灯”,利用光照颜色,为生鲜食品“美颜”,让食品偏离本色,本身就是在虚假宣传,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者,是利用“生鲜灯”获得不当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为了照明,完全只要用白炽灯就可以了,硬是用“生鲜灯”,显然是居心不良,目的是想欺骗消费者,通过“以次充好”,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
做生意不能为一时之利投机取巧,利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一种伤害。试想,生鲜食品摊等用“生鲜灯”对食品“美颜”后,虽能吸引消费者,但消费者购买了之后,回到家一看与自己购买时见到的食材有极大的反差,下次还会再到这些生鲜食品摊购买吗?表面上看能吸引消费者,实际上可能使自己的信誉等受到影响。
“生鲜灯美颜”这种做法也会制造不公平竞争,产生不良影响。一些商家利用“生鲜灯”夸大商品质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和利润,对于诚信经营者,显然是十分不公的。因此,禁止使用“生鲜灯”是十分必要的,用管理机制来堵塞漏洞,通过“禁令”迫使商家回到正常展示生鲜食品的轨道上来,既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不合格食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也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让商家由拼“美颜”,转为拼商品质量。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办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及信誉的角度出发,明确了要求不管什么摊点必须使用正常色光,减弱特色光源,还原食品的真实模样,严禁使用“生鲜灯”,以防误导消费者。当然,在禁止使用“生鲜灯”时,需要制定相关评判标准和流程,并发布各类食品的自然光泽样图,以供商家和执法部门参考。至于哪些灯具属于“生鲜灯”,也要发布一个明晰的标准,以将其与常规灯具区别开,避免执法部门误判,以便监管部门更好地执法。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场的执法,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商家进行处罚,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制定“红黑名单榜”,对于屡犯不改者,则可以判定其缺乏诚信,将其行为列入信用污点,并施以必要的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