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兵
近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赠品虽则属于经营者提供的附加商品,但也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合格产品。(11月28日海峡网)
如今,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商家为了拓展市场,“买一赠一”已成为一些商家促销的“标配”。但很多商家为了节省成本,用那些中看不中用的劣质商品来糊弄消费者。有的赠送的商品还没拿到家就已坏了,有的使用了一两次就没法用了。客户在这些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要么自认倒霉,要么认为反正是免费送的,坏了也没什么损失,就不予追究。就算有的人顶真去找商家要个说法,商家也以是赠品为由拒绝“三包”,拒绝赔偿由于质量问题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的商家还贴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以此来逃避因赠送商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责任。
赠品不该是“次品”,免费不等于免责。“赠品”必须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视同仁。消费者之所以购买“买一赠一”的商品,是因为看到有东西“赠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无条件赠与是赠与的主要特征。但有的商家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
“买一赠一”实际上就是捆绑销售。不管商家是免费赠送的还是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后赠送的,所赠商品都和其他商品一样对待,必须保证质量。
因此,不管从哪方面来讲,商家应履行对赠品的“三包”义务,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当然,作为消费者要多留一个心眼,要理性消费,不能被商家的赠品抛出的“饵”所诱惑。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