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斌:
本人与你于2023年12月5日(注:合同上笔误为15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将凯里市供电小区19号门面出租给你。因你违反合同第三条约定,没有按时交纳门面租赁费及押金,本人也多次联系你未果,现依法向你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本人解除与你于2023年12月5日(注:合同上笔误为15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门面内属于你的财物全部搬走并结清门面租赁费,否则本人将视为你放弃相关财物权利。
特此通知
解除合同通知人:刘松斌
2024年1月11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