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4年04月17日

权力的本质、特征及其产生的合法性来源

□ 麻勇恒

树立正确权力观的前提是对权力的本质、特征及其合法性生成的来源有正确认知。缺失对权力本质的准确认知,就难以从内心深处形成敬畏权力的意识并因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进而无从把握权力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使“权力持有者”可能会因持有权力而忘乎所以,甚至胡作非为,最终害人害己,悲剧收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观是关于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根本观点。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要准确认知“权力来源于谁,权力是谁所有、权力为谁所有”的问题。这也就使得对权力的本质、特征及其产生的合法性来源探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关于权力研究的有关理论洞见

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权力的研究,已形成诸多理论洞见。托马斯·霍布斯认为, 权力是为获得任何明显利益的手段。伯特兰·罗素认为,权力是若干预期效果的产生。马克斯·韦伯把权力理解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为中,甚至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反抗而实现自己意志的机会。”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把权力视为一种媒体,其中还包括金钱、影响和价值承诺。他对权力的论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力图证明“权力在政体中的作用是实现集体目标的媒体,类似在经济中作为交换媒体的金钱的作用。”尼克拉斯·卢曼也认同帕森斯的权力观,认为权力的功能在于“它确保可行的因果链、不依赖于服从权力的参与者意志——不管他是否愿意。”史蒂文·卢克斯认为,权力的有效运用或权力的生成有其自身的社会条件。用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话说,权力只能在特定的社会或文化场域中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判断或度量权力的大小,必须置于某具体的社会空间。即“就在某个特定问题或一系列问题中行动者的权力而言,如果另一个行动者表现更大的情景范围,产生更具有重要意义的结果或者承担更低的成本,那么,我们能够认为他在这个问题或这类问题中的权力最大。”

在国内学术界,对权力的研究也有一些独创性的见解。例如,周旺生认为,“权力实际上就是一种资源,一种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由一定社会主体所享有的、对相关社会主体和社会资源具有支配性力量的社会资源。”白建磊等学者在梳理有关权力的概念后总结认为,“权力的本质特征是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郝贵生等学者则从马克思实践观的视角探讨权力的本质,认为“权力”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组织、支配多数人凝聚为更多更大合力、实现特定利益目标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同时,也有学者从古汉语意义解码的角度理解权力,认为在汉语言系统中“权力”是由“权”和“力”组成的一个复合词。尤其在中国古代汉语中,更多地以“权”指称“权力”的概念。

从上述关于“权力”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权力的研究目前主要有“关系论”“能力论”“强制论”这三种观点。“关系论”强调权力是处于不同“社会等势面”的人们基于社会势能差而形成一种社会关系,因而集体的存在是权力诞生的基础条件。这是因为,不同成员之间存在资源占有上的落差使权力产生成为可能,即当一种利益共同体所认可的资源分布与不对称的占有方式被确立时,权力也就产生了。“能力论”则主张权力是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能力。显然,这种控制关系的存在根源于不同社会场域中的资源分布的非均衡性存在。换言之,权力是一种社会能量的梯度分布形式。一句话,“能力论”与 “强制论”都是“关系论”的衍生形式。总体上,人们对权力的解释侧重于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展开,并以权力的功能来解释权力。

二、权力的本质、特征及其产生的合法性来源

(一)权力的本质

在已经有关于权力的探讨中,学界更多倾向于以权力的功能来解释权力,因而权力作为一种客体对象存在,其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本文认为在世俗社会中,权力作为一种客体对象的存在其本质是人类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能量。这就意味着,权力的大小其实可由所控制的能量大小决定;需要申明的是,权力这一特殊的社会能量形态常以经济、政治、文化等载体的形式存在,并随着人类技术进步而不断扩大。在某种意义上讲,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同时,也在无意中成了人类权力得以扩张的助推器。因为科学技术的递进式发展,不断提升了人类获取并控制物质能量的能力,从根本上确保了人类作为整体的权力的再生产。

(二)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

放在国家政治的框架下理解,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能量在运行中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在对于被权力作用的对象而言往往是强制的。因为权力的运行通常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个体的意志与国家意志产生矛盾时,权力的行使者往往是以国家意志、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为原则,从而表现出国家意志对个体意志的支配。如果个体以暴力的方式试图阻止国家意志的实现,就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进而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对于权力的行使者而言,权力同样具有强制性。即,权力持有者必须依法行使其职权范围力的权力,完成相应的社会治理目标。同时,权力的行使受大众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2、外在性

对于权力持有者而言,权力无论是多大都是外在的。权力不是一种内源性的资源形态。权力的外在性,体现在它是外部赋予的。明晰权力的外在性,对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显得十分重要。权力持有者如果未能认识到权力的外在性(外部赋予性),就极有可能误以为持有权力是基于自己的本领高强,以及个人能力超强之使然而忘乎所以胡乱作为,进而导致权力行使的异化问题,催生权力滥用与腐败问题。最终,权力持有者就可能因此自动丧失继续持有权力的合法性而被剥夺权力,甚至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产生的合法性来源

任何一种权力的产生,都有其相应的合法性基础来源。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天赋人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力合法性生成基础。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以及人类理性不断解放,“天赋人权”的政治体制也不断式微,世俗政治转而成为一种主导的政治体制,并以国家政治为代表盛行于世。在世俗政治体制下,世俗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发生了转移,即从“天赋人权”变成了“民赋人权”。换言之,在国家政治体制下政治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赋予”。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又是中国共产党夯实执政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来源。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是中国人民赋予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原则。

此外,伴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生态危机、能源短缺等问题的出现,在地球作为人类“共同家园”的共识下,对生态系统的呵护也成为建立国家话语权的路径之一。某些发达国家正试图通过“全球生态治理”指标的设定,以“碳排放”为话柄建立话语权进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生态呵护这一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了推进国家权力生产的合法性根源。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人类对地球生态系统扰动的加剧,许多新问题已成了国家间争夺话语权博弈的场域。然而,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因职位而获得的权力来讲,其合法性始终来源于党和国家的赋予。国家公职人员只有正确把握好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即坚持以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大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并在正确权力观的指引下行使权力,做到用权公正廉洁,执政勤政爱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成为合格的公务员。

(作者系凯里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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