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4年08月11日

“零工驿站”应成为权益保障“加油站”

○ 汪昌莲

8月3日,从早上8点开始,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为老服务零工驿站陆续迎来了数名零散务工人员。走进该驿站,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看到各种就业政策宣传栏和手册,空调、饮水机、可借用工具柜等设施一应俱全,还设置了洽谈区、休息区等功能区。这是我国大力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打造零工驿站服务品牌,帮助新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等求职者实现高效就业的一个缩影。(8月8日《中国青年报》)

多地实践表明,“零工驿站”是就业供需双方对接的桥梁。目前,全国各地正不断探索建设“零工驿站”,以做好零工服务为切入点,逐步完善、拓展服务功能,有力保障务工人员权益,促进规范有序招聘用工。建设“零工驿站”,受益的不光是求职者,还有用人单位。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零工频遇劳动争议,却是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零工群体在这种新的就业形态中,却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等“三无”现象,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由于大都是“三无”人员,导致“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平台从零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零工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平台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零工”身上,而相关平台则得以置身事外。

可见,“零工驿站”应成为权益保障“加油站”。针对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零工劳动群体,“零工驿站”在强化服务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零工,充当检验新经济形态发展成果的“小白鼠”。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群体,如外卖骑手等,“零工驿站”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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