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4年11月11日

别让“租赁微信”成电诈分子洗钱新招

○ 戴先任

近日,海南屯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非法出租、出借微信给他人的蔡某。经查,蔡某为了赚取不法收益,将自己及亲人的微信账号租赁给诈骗分子使用,致被害人损失5万余元。(11月7日澎湃新闻)

诈骗分子通过在网上发布高额报酬租赁微信账号的信息,谎称用于抢红包,以此获取微信号。诈骗分子将刷单返利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虚假贷款诈骗等手法骗到的受害人拉进一个群,并让其在微信群发红包,再使用租借来的微信将红包领走,以此规避微信、银行的监测,并迅速将诈骗资金转走。这实则就是通过租赁微信进行“洗钱”。一些人法律意识、防范意识不强,或是贪图小便宜,将微信账号“租借”给他人,却不知道自己已然涉嫌“帮信”犯罪。

除了租赁微信账号,常见的还有倒卖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诈骗分子通过买来或“租借”来的银行卡、支付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甚嚣尘上、打而不绝,出租出售银行卡等不法行为就是最大“帮凶”。别让“租赁微信”成电诈分子洗钱新招,要能见招拆招,打防结合。

一些人“租借”银行卡、支付账号是出于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也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犯罪,岂料这么做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还可能由此被追究刑责或遭受信用惩戒。要知道,“租借”或出售银行卡、支付账号欠的“法债”迟早要还。要让他们得不偿失,才能更好以儆效尤。

当然,“租借”银行卡、支付账号只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一个环节,要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仅要提高出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号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更要对买家、中介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全链条打击”,斩断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才能对“租借”银行卡、支付账号的地下“黑市”实行源头治理。同时,也要加强相应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才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实现“天下无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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