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5年03月13日

宣威镇人民政府关于宣威水库工程建设迁坟公告

为确保宣威水库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通知》(麻府办函发〔2024〕50号)等文件,凡在宣威水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坟墓搬迁范围

宣威水库麻江片区水库淹没区、大坝枢纽区、供水灌溉区、排帽坡集中安置工程区、交通复建工程区、抬填还田工程建设区征地红线范围,涉及麻江县宣威镇城中村、腊白村、平定村、翁保村、咸宁村、卡乌村、富江村、龙江村。

二、坟墓搬迁时间

水库大坝枢纽区、供水灌溉区、排帽坡集中安置工程区、交通复建工程区、抬填还田工程建设区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迁葬期限: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前。

淹没区坟墓迁葬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前。

其他因工程建设需要提前搬迁的坟墓,涉及权属个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的搬迁要求,在接到镇、村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搬迁,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三、坟墓搬迁补助标准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麻江片区)〉通知》(麻府办函发〔2024〕50号)的规定:坟墓迁葬补助:4500元/座。

四、坟墓搬迁办理方式

请各坟主在限期内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宣威镇人民政府办理迁坟登记和补偿手续。

五、坟墓迁葬要求

1.坟墓权属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迁坟墓的迁葬。对未按时按要求迁葬的坟墓,一律按无主坟处理,由各涉及村民委员会依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坟墓权属人自行负责。

2.坟墓权属人在进行坟墓迁葬时,新选迁葬地点必须远离工程区及淹没区,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工程建设。

宣威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0855-2720036

联系人:文正喜 13885538332

特此公告

麻江县宣威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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