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5年05月03日

遏制大数据杀熟需要“监管熟手”

○ 李英锋

“同一场直播,老用户下单贵30元”“优惠券电影票比线下还贵6元”……近期,多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在直播间购物时遭遇“大数据杀熟”。记者调查发现,这一现象背后是商家利用算法对高频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购买同一商品,老用户或常购客户往往需支付更高价格。(4月29日《法治日报》)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定价权掌握在商家或平台手里,而大数据杀熟赖以生存的动态定价算法更是藏在相关商家或平台的“黑箱”里,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消费者在与大数据杀熟的博弈中往往非常被动,很容易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

多部法律法规已经从不同角度明确向大数据杀熟说“不”,大数据杀熟已经上了法律“黑名单”。《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是时候下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整治大数据杀熟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法细化完善大数据杀熟的判定规则和标准,对会员与非会员、不同等级的会员、新用户与老用户是否属于同等交易条件以及优惠券因素是否属于正常的价格差异影响因素等问题给出明确解释,划清大数据杀熟与正常价格差异的边界,拉出大数据杀熟的负面清单,增强认定大数据杀熟的规范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监管部门应提升对线上市场动态价格变化的监测能力和价格算法的审计能力,可联合电商平台、行业协会等推动建立电商价格变化记录和公示机制,给监管介入、消费维权提供价格信息指引和参考。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加大对大数据杀熟的查处力度,让违规商家或平台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

遏制大数据杀熟需要“监管熟手”。当监管治理越来越熟练,形成高压态势,形成长效常态机制,大数据杀熟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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