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圣锦 杨广圻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同时,在新形势下,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体现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等维度。
完善立法 构建统一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立法层面,亟待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法规分散、体系不统一的突出问题,不同行政部门审批的地理标志目录与商标注册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国外地理标志在华保护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不完善。针对这一现状,立法完善可致力于: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在定义条款中,确立“地域+品质+声誉”三要素标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在权利属性方面,可借鉴欧盟经验,定位“集体性知识产权”,兼顾私有属性与公共利益维护;保护范围,可突破传统商品类别限制,探索对地理标志服务、地理标志商誉的延伸保护。其次,立法应理顺行政主管体制。新法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地理标志认定、注册、使用的程序透明度和行政效率。最后,立法需注重国际规则衔接。可系统比较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吸收借鉴其成熟经验,并积极推进我国加入《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等国际公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律层面的衔接互认。
强化执法 构建协同高效的保护网络
在执法方面,亟需强化协同监管,全面提升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效能,致力于三个方面的问题解决:首先,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性,其侵权行为往往呈现跨区域特征。故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协作网络,完善案件移送和协办制度。其次,基层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实践中侵权手段日趋隐蔽化,如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音译、意译,或在包装上标注“某某风格”“仿制”等字样进行“搭便车”。对此,建议制定并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并将地理标志知识纳入市场监管系统常规培训课程,运用大数据监测、电商巡查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违法线索发现能力。最后,国际执法合作亟待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较大,跨境地理标志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建议深化与沿线国家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建立地理标志产品通关快速识别机制,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地理标志保护联盟并构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助机制,完善跨境电商平台治理规则并要求平台方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源头审核和标识管理。
司法保障 构建公正权威的裁判规则
从司法保护维度看,亟需统一裁判标准,强化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力度。在法律适用方面,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主要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展开,这种分散保护模式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重点解决三项问题:明确地理标志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确立“特别法优先、一般法补充”的适用原则;统一侵权认定标准,细化“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要素;规范损害赔偿计算,建立以地理标志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赔偿认定体系。同时,法院应当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方面可适当减轻权利人的初步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被诉标识的相同性即可;另一方面,可要求被告提供产品真实来源证明,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保护力度方面,建议从三个层面强化司法保护:提高赔偿数额,对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将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等因素作为计算依据;拓展保全措施适用,允许权利人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和行为禁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对情节严重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守法促进 构建多元共治的保护生态
在守法层面,应当增强主体意识,构建地理标志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当前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主要守法困境包括: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失,故意仿冒知名地理标志;一些获准使用主体管理不规范,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却滥用地理标志;消费者辨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识别假冒产品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守法促进体系:企业层面,要强化合规管理,推行“地理标志合规官”制度,由专人负责地理标志使用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政府层面,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溯源管理系统,实现从产地到销售的全链条监管;公众层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地理标志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地理标志文化内容,并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辨识能力。
综上,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背景下,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就要推动实施立法重构、执法革新、司法创新、守法共建的系统工程,推动地理商标保护实现从“数量优势”向“质量优势”的跨越,不仅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动能,亦能在“一带一路”上书写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方案”。
【该文为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院2022年开放性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商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YDYL2022YB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院、甘肃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