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德斌
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流量时代,景区成了天然的直播棚,游客成了免费的“群演”。他们或许只是在山间小道上驻足片刻,或许只是在池边小憩,却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镜头捕捉到,遭到网友围观、弹幕调侃的尴尬。这种“非自愿入镜”,不仅干扰了游客的正常游玩,亦涉嫌侵犯游客的隐私权与安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公共场所并非法外之地,只要画面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且未经许可用于引流、牟利或商业宣传,便构成侵权。更何况,游客在景区的休憩、游览,本质上属于私人活动,享有不受公开打扰的权利。主播将镜头对准游客,甚至引导弹幕对其外貌、行为进行评价,已超出“偶然入镜”的合理范围,并不妥当。
更令人不安的是,一些主播为博流量,刻意将机位设在打卡点、游览要道,游客根本无法绕开,形成事实上的强制入镜,所以游客的沉默不能视为同意。何况,一旦画面被直播,弹幕中的恶意评论、人身攻击,有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心理伤害。而且,面对游客的质疑,部分涉事主播却依然故我,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停止,甚或诱发纠纷、冲突。
优质的直播内容对景区宣传和旅游推广确有积极作用,但直播的热度不能以牺牲游客的隐私和安宁为代价。景区作为管理方,不能推卸责任、放任自流,而是需要履行管理职责,划定合理直播边界、维护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此前,故宫、灵隐寺等景区已出台规定,禁止未经许可的直播与商拍,正是对游客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因此,各地景区应主动划定直播区域,明确禁止在打卡点、休息区、温泉池、狭窄通道等地带直播;设置显著标识,告知游客哪些区域属于直播区,让游客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对违规越界、骚扰游客、制造噪音、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必要时纳入“不文明游客”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