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6年09月30日

关于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的通知

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广大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州实际,决定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支持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1.购建住房装修。缴存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在本州内购建自住住房满6个月且未超过5年,可就装修该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按1500元/平方米乘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核定,不超出实际装修支出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仅限其中一套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本州内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取得相关购房材料满6个月,且未超过5年,依据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2026年9月20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能够提供装修相关发票的,可就装修该套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按“1500元/平方米×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同时不得超过对应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金额(发票抬头须与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一致),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仅可选定一套申请一次装修提取。缴存家庭认定以缴存人及其配偶为基本单元,不包含父母、子女。

申请提取时限按房屋类型分类认定:

(1)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登记备案表满6个月(含)后5年(含)内提出申请,且装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

(2)二手房、法拍房、自建房:自《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满6个月(含)后5年(含)内提出申请,且装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

(3)拆迁安置房:自与经县(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日起满6个月(含)后5年(含)内提出申请,且装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

(4)经济适用房:自加盖住建(房管)部门业务章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含)后5年(含)内提出申请,且装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

2.适老适幼房屋装修。缴存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父母年满65周岁及以上或育有3周岁及以下子女家庭,对本州内自住住房进行适老或适幼装修的,可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不超出实际装修支出,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仅限其中一套提取。

政策解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老人起居更安全、婴幼儿成长更友好,公积金支持老年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幼儿家庭居住功能提升,以“小提取”托举“一老一小”宜居生活。缴存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类条件之一的,可对本州内自住住房的适老或适幼装修项目,二选其一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是缴存人及配偶的父母中至少一方年满65周岁(含)及以上;二是缴存家庭育有3周岁(0至36个月)以下子女。同时满足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对缴存人自住住房进行适老或适幼装修,能够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装修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的实际支出金额(发票抬头须与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一致),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仅可选定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二、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

支付物业费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支付本州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按年申请提取近12个月物业费,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同一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仅限其中一套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本州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按年(需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近12个月支付物业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出具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发票抬头须与房屋产权人或配偶一致)金额,且最高不超过4000元。同一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仅限其中一套提取物业费。

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为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通知》涉及的自住房装修、物业费提取业务以 2026 年 9 月 20 日(含)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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